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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9日讯 (记者周琳) 2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保障住房消费者权益,加强住宅售后质量服务管理,省住建厅印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示例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使用。省

发布时间: 2024-07-20 14:15:14    作者: 安博电竞官网app

  生活报29日讯 (记者周琳) 2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保障住房消费者权益,加强住宅售后质量服务管理,省住建厅印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示例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使用。省住建厅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住宅时,必须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可当作住宅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建筑设计企业对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建筑设计企业承担该房屋的质量保证责任,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并对质量上的问题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保修期满后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显示,住宅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之日起(如因住户原因,未能按约定日期办理入户交付手续的,按约定入户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质量报修单位负责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其中,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及保温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及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

  《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当业主在正常使用住宅发现质量上的问题时,应在保修期限内及时向质量报修单位(指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的建筑设计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修。质量报修单位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与业主约定时间到现场勘察,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修东西的人到现场按期限维修。业主应配合维修工作,特别是毗邻业主应给予积极配合,维修工作完成后,业主有配合验收的责任,并在《保修记录表》上签署业主意见。

  此外,《住宅质量保证书》还显示,关于公共部位的维修,保修期内由质量报修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属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的项目由业主所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承担费用。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凡属于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可予以退房或调换,并依法给予相应经济补偿。